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队系统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队系统统计调查项目管理,规范统计调查行为,提高统计调查整体效能,减轻基层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统一领导全省调查队系统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总队成立统计调查项目审查领导小组,负责审查、审批全省调查队系统申报的统计调查项目。审查领导小组由总队相关领导和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总队法规制度处作为全省调查队系统统计调查项目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统计调查项目的申报,组织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查、审批,以及检查、监督统计调查项目的实施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省调查队系统在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项目之外制定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以及对上级统计调查制度(方案)修订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具体包括:
(一)总队或市、县级调查队单独制定、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常规统计调查、专项统计调查及试点项目。
(二)总队对国家统计调查制度(方案)调整补充的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对指标、表式、内容、调查范围、调查频率、调查样本等调整补充,下同。
(三)市、县级调查队对国家和总队布置的统计调查制度(方案)调整补充的统计调查项目。
第四条 统计调查项目立项原则和要求
统计调查项目的设立应遵循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协调性、绩效性原则。
(一)必要性。统计调查项目应有充分的立项依据、明确的调查目的、合理的资料用途和服务对象;符合申请单位职能分工;主要内容和主要数据无法在已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中取得,或无法通过加工整理获得。
(二)可行性。统计调查项目应兼顾需要与可能,充分考虑基层调查机构、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对象的承受能力,有必要的经费保障,以保证统计调查项目的实施。重大、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必须经过研究论证和试点。
(三)科学性。统计调查项目制度(方案)设计应切合实际,调查方法、组织方式、报表设计、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要科学合理、规范,符合国家统计标准;调查表式和文字说明应简明易懂,指标解释清晰明确。
(四)协调性。统计调查项目应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其他相关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互相衔接,避免重复。
(五)绩效性。统计调查项目应兼顾精简与效能,凡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得组织开展全面调查。
第五条 统计调查项目审查原则和审批权限
(一)统计调查项目审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审查。审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局相关文件精神执行,做到审查主体、审查程序、审查依据合法合规,确保审查全过程依法有序进行。
2、公平公正。审查工作要体现平等对待原则,审查工作人员要办事公道,不徇私情,按照国家和总队相关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客观公正的审查,提出全面完整、明确具体的审查意见。
3、统筹兼顾。审查工作要着眼全局,兼顾国家统计任务与地方统计需求、地方统计需求与调查对象负担、统计调查业务分工等各方面的关系,在满足地方党政部门需求的同时尽可能减轻基层调查队和调查对象负担。
4、高效及时。审查工作要尽可能地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各环节要衔接紧凑,配合密切,切实提高审查效率,审查工作人员要强化服务意识,为申请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二)统计调查项目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1、总队单独制定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或对国家统计调查制度(方案)调整补充的,上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2、市、县级调查队单独制定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或对国家和总队布置的统计调查制度(方案)调整补充的,上报总队审批。
第六条 统计调查项目申请
(一)申请审批统计调查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公文(由申请单位呈报)。
2、新增(或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
3、统计调查制度(方案)。
4、统计调查表可行性测试评估表(新建重要统计调查项目)。
5、统计调查项目委托(协议)书(委托统计调查项目)。
6、经费保障等有关文件、材料。
(二)申请审批统计调查项目应实行网上申报。总队相关部门申请材料由法规制度处按照国家统计局《省级统计调查项目申报规范》要求协调办理;市、县级调查队申请材料通过总队电子公文交换系统报送。
第七条 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程序
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基本流程包括:项目受理、项目审查、项目审批、项目批复、项目发布五个环节:
(一)受理
统计调查项目申请公文经报送流转后,法规制度处将从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申报规范、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新增(或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填写情况等方面,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是否受理,及时告知申请单位。
(二)审查
按照统计调查项目审查原则,对已受理的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审查。
1、根据受理项目涉及的专业内容,由统计调查项目审查领导小组成员(相关业务部门)从专业角度对统计调查制度(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审查要点包括:
(1)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与本专业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存在重复、交叉和矛盾,是否对调查对象重复布置调查任务。
(2)统计调查制度(方案)中,调查方法是否科学、可行;调查表和指标设置是否合理;指标解释是否准确;统计标准和分类是否规范;逻辑关系是否正确;数据发布原则同国家调查制度发布要求是否一致等。
2、结合专业审查意见,法规制度处按照项目设立原则进行再审查。审查要点包括:
(1)统计调查项目设立是否有充分的立项依据;是否符合既定的职责分工;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否存在重复、交叉和矛盾。
(2)统计调查制度(方案)设计是否切合实际;调查方法是否科学、合理、高效;统计标准是否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相关统计分类标准。
(3)统计调查制度(方案)的格式是否符合《统计调查项目申报规范》等规定要求。
3、对审查认定需要修改的统计调查项目,由法规制度处统一向申请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协商解决项目中存在的问题。申请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出修改和答复。
(三)审批
法规制度处负责将统计调查项目审查意见及完整的统计调查项目申报材料报审查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
1、对总队相关部门申报的统计调查项目审定后,由法规制度处履行上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手续。
2、对市、县级调查队申报的统计调查项目审定后签发。
(四)批复
总队相关部门申报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批复;市、县级调查队申报的统计调查项目由法规制度处根据审查领导小组审批结果,作出批复。统计调查项目批复分为批准和不予批准两种。经审批同意的统计调查项目,由批复单位核发批准文号、核编表号、有效期、复函申请单位。申请单位收到批复文件后,应当严格遵照执行。
(五)发布
按照国家公示制度和保密规定等相关要求,法规制度处负责在总队内网业务管理栏目定期公示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目录等有关内容。
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送审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需补充材料或修改方案等重新送审的时间,不计入审批工作时间。
第八条 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包括: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文号(申请单位发文布置此项制度或方案的文号)和有效期至。
第九条 加强全省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法规制度处通过专项工作检查、日常调研、执法检查等形式,对统计调查项目报批情况、组织实施情况、资料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检查应报批的统计调查项目是否办理申请报批手续。
(二)检查经报批获准的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严格按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方案)组织实施,是否有擅自变更统计调查范围、方法、内容和报送频率等情况。
(三)检查调查资料使用的合理性,包括:资料使用与调查目的是否一致;是否超出原定的使用范围;是否有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被调查者权益的行为等。
(四)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照《统计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队系统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苏调字〔2010〕22号)同时废止。
附件: 统计调查项目申报规范